2026-10-31
大壯10月電子報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與丈夫B男育有兩子,家庭原本幸福美滿。不料B男因打羽球結識已婚的小學教師C女,兩人日久生情並發展出婚外情。為增加相處機會,B男不僅曾提議將孩子送至C女家中補習英文,更曾私下資助C女10萬元。
這段不倫戀情隨後被C女的丈夫D男察覺,B男為求息事寧人,甚至匯款58萬元作為「封口費」,然而整起事件最終仍傳入A女耳中。雖然B男事後承諾斷絕聯絡,私底下卻依舊藕斷絲連。接踵而來的打擊讓A女精神幾近崩潰,每日以淚洗面、情緒劇烈起伏,夜夜飽受惡夢折磨,甚至必須依賴酒精才能勉強入睡。
在身心俱疲之際,A女委託大壯法律團隊協助,依法對C女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團隊彙整B男的銀行轉帳明細、自白書及關鍵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有力證據,向法院完整還原侵害事實,並舉證A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最終,法院認定C女侵害配偶權情節屬實,判決C女應賠償A女新臺幣30萬元。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195 條
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 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
公司在官網刊登「移民台灣攻略:港澳居民移居台灣,投資移居……」等內容之移民業務廣告,卻被內政部以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規定,事前取得廣告審閱核定證號為由開罰3萬元罰鍰。
大法官認為上該規定所設立的事前審查機制,對移民業務機構言論自由的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亦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考量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上述兩條文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以符合言論自由應受最大限度保障的憲法精神。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115
三、法規新訊:
【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第19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第72條),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第19條之1)
將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之額度,由現行的 500 萬元修正提高至 1,000 萬元,自 2027年1月1日 起開始適用。
2. 放寬有限合夥創投與外國公司認定(第23條之1)
修正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第3至6年度投資新創的實收出資額比例門檻(第6年度須達40%)。並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認定,放寬涵蓋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
3. 天使投資人優惠新創年限延長(第23條之2)
適用所得額減除優惠之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至 未滿8年,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99928
【最低工資法】
修正最低工資,自2027年1月1日生效。
1.修正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30900元。
2.修正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05元。
政府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8943&log=detailLog
四、法操10月精選文章:
【逼女兒掛「畜生」牌遊街,父母懲戒權的界限在哪裡?】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114
【刑法小教室|只當司機卻被判8年半!什麼是共同正犯?】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116
【勞基法專欄|老闆一句「你不適合」就能直接開除?】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118
五、法操YouTube 10月精選
【蔣家身世之謎|蔣孝嚴當年被認領其實根本不符合民法要件?後來竟衍生與國家利益相關?】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9s5H8LJrWlk
【殺害2人不算最嚴重?法院未判死惹議|怎樣才會被認定為「最嚴重之犯行」?臺灣的死刑門檻為什麼會被國際公約綁住?】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oSGBlkmDZa4
六、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專精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並有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為客戶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