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30
大壯4月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先生因神經功能受損處於類植物人狀態,家屬因短期出國需求,將其託付給專業護理之家照顧。未料短短七天,家屬竟接獲 A 先生因「肺部問題導致進食嗆噎」而離世的噩耗。面對家屬的悲慟,護理之家不僅未展現哀悼,反而以避重就輕的態度推諉責任,令家屬感到既憤怒又無助。
大壯法律團隊受託後,立即展開縝密調查。律師團精準鎖定 A 先生入住前的醫院檢查報告,證明其當時肺部功能一切正常,強烈質疑護理之家所述之病因。透過醫療專業分析與證據還原,律師團成功向地檢署證明:憾事的發生並非 A 先生個人病徵,而是照護人員在進行鼻胃管灌食時操作不當,導致食物誤入氣管引發致命傷害。
在詳實的證據支持下,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正式對該護理之家負責人及當班照護人員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本月無】
三、法規新訊:
【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為了鼓勵證券商深耕高資產客戶市場,並強化國內業者自主研發金融商品的能力,以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商品與服務,本次修正了本規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重點如下:
一、調整財務門檻與簡化申報作業: 刪除證券商提供高資產服務原有的淨值標準,改以增訂財務狀況條件作為衡量基準。配合此項調整,同步取消了特定證券商(原依本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核准者)於核准滿三年後須申報承諾項目執行情形的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二、放寬境外商品投資範圍: 針對已獲准經營高資產業務的證券商,放寬其可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由本國證券商或銀行之海外子公司、分支機構所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修正條文第6條之2)
修正條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653&log=detailLog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為提升金融機構的營運效率與業務彈性,並與國際實務接軌,本次修正第3條,明確將貿易金融業務中的「信用狀審查」等作業納入可委外辦理的範疇,但規定受託機構須以同一集團內的成員為限。此外,第13條也配合本次變動進行了相對應的文字調整。
修正條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786&log=detailLog
四、法操4月精選文章:
【刑法小教室】撿走耳機還辯「我東西也常不見」 竊盜跟侵占哪裡不同?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50
【派出所前上演搶孩大戰,法院定親權人應注意什麼事項?】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52
【電影法律】《大檢察官》:在腐敗的體制下,還有正義存在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53
五、法操YouTube 4月精選
【柯文哲一審判決分析|證人的揣測竟然被一審當成證據?高律師帶你看未來二審攻防的兩大核心點!】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KZ9UXRpNXk
【鄭習會談 和平到來?|沒有監督機制的協議能換來和平嗎?來看看西藏與1949年國民政府的慘痛教訓!】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Cr7RtGXX6k
六、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專精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並有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為客戶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