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大壯3月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先生受家族委託,代為處理父親及三位叔伯共有的土地,最終以1,800餘萬元成交。然而,其中一位B叔叔因不滿撥款進度,竟控告A先生涉嫌侵占及背信罪。
透過梳理親戚間的對話紀錄,律師向檢方證明,A先生並非惡意侵占款項,而是因為B叔叔要求以「規避稅賦」的特定方式支付金錢。A先生因擔心觸法而未予配合,且雙方對B叔叔額外索要的利息產生爭執,才導致給付遲延。
最終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認定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最終裁定不起訴處分,成功守護A先生的清白。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2 條 第 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園地檢署因少年A設籍花蓮,將其涉嫌之毀損案移轉至花蓮地院審理。然而,少年A與家長實居於桃園及雲林,受限於現行法「一經移送不得再轉」的規定,導致案件無法回歸桃園,難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
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為此聲請憲法審查,指出該限制雖為防止法官推諉,但過於僵化反使少年淪為司法「人球」,不僅侵害訴訟權,更違背憲法應特別保護少年之本旨。
大法官認為,在受移送法院無法提供少年更適當保護的情形下,若仍一律禁止再行移送,則在該範圍內,已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保障少年人格權、要求國家負有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該規定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46
三、法規新訊:
【中華民國刑法】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再假釋」門檻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刑法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已正式修正並於 14 日施行。過去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刑的規定被宣告違憲。現在改採「層級化」門檻,依再犯情節輕重決定再次申請假釋的時間。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再假釋」門檻:
.情節最重:假釋期間再犯,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不得再假釋。
.再犯判 5 年以上:須執行滿 25 年。
.再犯判 1 年以上、未滿 5 年:須執行滿 15 年。
.情節較輕:再犯判未滿 1 年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門檻為 10 年。
為了避免失衡,本次修法也一併調整了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刑計算與執行方式,確保落實比例原則。
法律不再只是單純的懲罰,而是透過差異化規範,評估受刑人是否有悔悟之心並賦予復歸社會的機會。
相關連結:
.刑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97098
.刑法施行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97099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52
【住宅法】
立院三讀修正《住宅法》 擴大照顧新婚育兒家庭,內政部偕同地方政府推動租補、包租代管及社宅,三軌並進照顧百萬租屋家庭。主要修法內容如下:
1. 擴大婚育家庭照顧(第 4 條修正)
內容: 明定社會住宅(含新建及包租代管)的出租戶數中,應提供至少 20% 的比例,優先租予「新婚 2 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的家庭。
目的: 減輕青年成家與養育子女的居住負擔,落實催生政策。
2. 建立全國社宅平台(第 18 條修正)
內容: 法定要求內政部建置「社會住宅申請登記平台」。
目的: 整合全國各縣市社會住宅的招租資訊,民眾透過單一平台即可掌握全國物件與申請進度,解決資訊破碎問題。
3. 強化包租比例與弱勢保障(新增 第 19-1 條)
內容: 規定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時,「包租」(政府或業者承租後轉租)案件量應達計畫總量之 50%,並應優先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目的: 確保包租代管能發揮實質公共性,避免業者傾向承作較簡單的代管案件而忽略弱勢需求。
4. 租金行情資訊透明化(第 47 條修正)
內容: 要求主管機關優先運用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的契約資料,依據「住宅型態」及「屋齡」定期公布租金中位數資訊。
注意: 有關「每坪租金」的公布,因分租雅/套房面積核實難度高,目前尚在研議申請規範中。
5. 提升房東參與誘因(第 52 條修正)
內容: 明定政府給予「包租案」出租人(房東)的補助總金額,不得少於「代管案」補助金額的 2.5 倍。
目的: 透過補助誘因的顯著差異,引導房東選擇更具穩定性與保障性的「包租」模式,強化政策執行力。
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96955
四、法操3月精選文章:
【婦兜售神藥誇「吃完跌倒都沒事」,保健食品可以宣傳療效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39
【上網購買玩具槍為何遭警方逮捕?危險物品購買前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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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職場霸凌之判斷與防治責任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3040
五、法操YouTube 3月精選
【卓榮泰日本看球行|立委的批評有道理嗎?私人行程其實一點都不奇怪?為何說這是一種外交突破?】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a5PakQI_HYE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遭當眾挨巴掌|難怪司法信任度低落?法警怠惰、法官趕旁聽民眾,台中地院發聲明稿還在混淆法律觀點?】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Ys4Qh6LYr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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