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31

電子報(2025.01)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委託好友B持兩紙自己所開的發票對外幫忙調借款項,不料B男在籌到錢之後竟然將款項全部私吞,而當初A男所開立的發票也都被提示兌現。A男發現情況有異,趕緊報警處理並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

 

B男被檢察官依侵占罪起訴之後,A男在大壯團隊的協助下,也透過調解程序成功幫他討回最在意的部分:「被B男侵占的500萬元」。除此之外,也讓B男同意另外賠償利息70萬元,總共拿到570萬元賠償金!而B男則由於坦承犯行且已支付賠償,台北地院最後判其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憲法法庭:

 

本月無憲法法庭判決

 

三、法規新訊: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本次修法,將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再延長3年,至116年12月31日。此外,也刪除同條例第12條證交稅繳款書的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8938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保險人實務需求,增訂保險人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或專業機構、團體協助審核保險給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二、增訂投保單位因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修正條文第18條)

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法律名稱修正,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21條、第28條)

四、增訂傷病請假及性騷擾等被申訴人於進行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五、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之工會,如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月份達二個月者,不得繼續預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

六、為保障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權益,強化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之責任,修正依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3條)

七、增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修正條文第

54條之1)

八、配合民法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及實務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禁治產及身心障礙手冊之用語。(修正條文第73條、第85條)

九、配合家事事件法規定以裁定確定死亡之時,修正死亡宣告裁定之用語及請領給付應檢附之書件名稱。(修正條文第80條、第82條、第84條至第86條)

 

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56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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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操YouTube 1月精選

 

【北檢正式起訴柯P|起訴書寫了什麼?還有很多法律問題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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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遭起訴——政治獻金部分|法院最新的羈押理由是?柯P這部分最有可能成罪!?】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PkRXWjpQ7_M?si=z2eSI3iFE2cN1-Tm

 

六、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專精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並有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為客戶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