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與B女相約在某旅館見面,兩人吸食毒品之後分別就寢,結果A男醒來後發現B女呼吸微弱且嘴唇發紫。雖然馬上開車送醫,但B女早已呈現腦死狀態,並於數小時後宣告死亡,A男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A男在大壯律師團隊協助下,證明毒品並非由自己準備,而是B女在A男中途離開旅館的數小時內另外找人送到房間。而且兩人雖然一起施用毒品,但僅能算是「各自從事自傷行為」,沒有對他人的法益造成侵害。此外,由於二人間也無特殊信賴及互助關係存在,所以A男對B女也不具有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不具有防止B女死亡結果發生的義務。
地檢署認為A男既對B女不具有作為義務,更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有犯行存在,因此最後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第 15 條 第 1 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本月無憲法法庭判決
三、法規新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為增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運用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操作彈性,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之資金全權委託國內業者操作,擴大國內資產管理規模,參酌國外法規並無限制全權委託投資事業所管理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單一公司股票之限額,及考量對於證券市場人為炒作,現行已有相關規範及市場監視制度,爰刪除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所管理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之投資比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公報及條文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246&log=detailLog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第三項第六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行政院修正指定:
(一)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1、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3、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二)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三)金融機構從事第一款活動者,依其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41/ch01/type1/gov01/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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