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1
A公司將某一廠房的3樓出租給B公司使用,不過A在一年後找到新「房客」,於是依合約規定提前3個月告知B公司將終止租約,不料B公司卻在租約到期後仍將設備及物品留置於該廠房3樓,也未將裝修拆除。因此A公司提告民事訴訟,請求B公司給付租金、違約金及所受損害。而B公司則認為自己應有「優先承租權」,A公司屬權利濫用。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A公司證明自己一切依合約規定進行、並非權利濫用,且因新的承租方欲租下「整間廠房」,與B公司僅打算承租「3樓」的承租標的不一致,也沒有實務上優先承租權的適用。最終地方法院判決A公司勝訴,且經B公司連續上訴二、三審皆被駁回後全案定讞,B公司應賠償A公司2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