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電子報(2024.04)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契約,載明由A授權並指導B使用太陽能發電板生產技術,並約定B須給付簽約金150萬元、且應每年給付授權費10萬美金。不料B公司竟僅給付簽約金,之後的授權費皆未曾給付。A公司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B給付含遲延違約金在內之欠款美金65萬餘元。

 

雖然B公司也以A公司之生產技術不可行、設備不良率過高、遭詐欺等理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意思表示已撤銷。不過A公司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證明A有確實交付生產設備且B也有對外銷售等事實,且B所主張之不良率過高、受詐欺而簽約等情,也缺乏客觀的記錄或相關的記載可以佐證其說詞。最終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主張有理,被告B公司應給付欠款——美金65萬餘元給A公司。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

 

馮光遠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是「混蛋、爛咖、下流胚」,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憲法審查。類似聲請案件共有31件,憲法法庭一同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刑法第309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要權衡該言論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再從個案認定他人之名譽權是否應優先於該言論受到保障。

 

若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加以羞辱之言論,已非單純私益之損害,而具有反社會性,立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

 

不過若單因言論不當即處以「拘役」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仍有過苛之虞。大法官也提醒要從各案判斷,除非是有透過網路、電子通訊等方式散佈公然侮辱言論,而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者,不然僅應處以罰金刑。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78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二)

 

聲請人在他人臉書頁面留言「許XX是比較喜歡拉關係吹噓類型的投機生意人,……」並於許XX所經營「許家班糕餅舖有限公司」之臉書粉絲專頁中,留言刊登「這種不明辨是非就亂貼別人標籤的人,做出來的茶可以喝嗎」、「隨便批評別人的茶還是不要喝比較好」等言論,遭法院認定同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最終從一重處斷,對聲請人論以加重誹謗罪,處拘役30日,聲請人上訴遭駁回。聲請人認為該終局判決法律適用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法官認為,第一審判決僅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理由為據,並未實際上審查表意脈絡,也未釐清該等言論是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有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言論真實性抗辯之適用,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79

 

三、法規新訊:

 

【《工廠管理輔導法》行政院修正草案】

 

明揚國際屏東廠於去年發生大火,造成10人死亡、111人受傷的慘劇,因此雖催生出行政院修正草案。

 

政院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與大部分委員版本明定,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從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調高罰緩至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第28條之14)……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第28條之14,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修正條文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28條之14規範。

三、修正第39條,本次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

 

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6e5209e0-8524-4aa0-a6dc-7403a9578b55

 

四、法操4月精選文章:

 

【路邊拍攝偶像照片被要求刪除?公眾人物可以主張肖像權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62

 

【法操專訪】專訪陳曉雲律師(上)|從被學校開除學籍到醫療器材公司亞洲區CEO再成為律師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66

 

【法操專訪】專訪陳曉雲律師(下)|以醫療訴訟為專業的律師事務所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69

 

五、法操YouTube 4月精選

 

【蘇丹紅風暴 意外衍伸出拘提制度的不足?】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xn0esiLxV-4

 

【21世紀都多久了,還有警察在動用私刑?】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xJIqL8RS7K0

 

六、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專精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並有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為客戶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