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一、大壯近期業務
A想要開餐飲店,於是向B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並表達若在112/5/31前沒有找到A認為妥適之店面的話,B公司需要把200萬元加盟金全數退還。之後雖然A自行找了93間店面、B公司也提供10間店面,但都無法符合A的條件,於是在約定期間到後向B公司請求歸還加盟金,不過B公司認為A僅以風水為由拒絕店面並無理由,拒絕退還200萬元。
A經由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證明合作意向書明定112/5/31後若無適合店面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且店面的妥適與否本就屬A的主觀認定範圍,以風水為由否決店面並非民法上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並從其他對話中亦無任何可認為A捨棄其解約權之意思表示。最終法院認為A的主張有理由,B公司應將加盟金200萬元全數退還。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近期憲法法庭:
【本月無憲法法庭判決】
三、法規新訊: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鑒於國際間對企業於環境、社會及治理(ESG)等永續發展議題之日益關注,金管會研擬「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9條、第41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一、為強化保險業永續資訊之揭露品質,以提升其蒐集、運用及編製永續資訊之能力,爰增訂保險業訂定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修正條文第5條)
二、為引導保險業加強永續資訊之管理,爰增訂保險業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一般查核及內部稽核報告揭露項目。(修正條文第19條)
三、考量保險業建立永續資訊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將其納入年度稽核計畫需有一定期間配合調整,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114年1月1日,俾利保險業遵循。(修正條文第41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明定違紀行為之種類及態樣,並規定調查違紀案件時應符合證據法則及相關程序之保障、違紀行為牽涉刑案時檢察官有指揮調度相關人員之權利,以及修正懲戒權及懲罰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及期間停止規定等。
新聞稿: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6273264b-02ef-47ab-b723-594ccb7f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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