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與B男結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B男在105年竟在中國被四川高級人民法院依「走私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回台灣之日遙遙無期。且又因其在台灣留有債務,導致A女不但要負擔兩名子女的生活費用,還整日被債主討債、按門鈴,還被追到公司騷擾。因此A女向法院請求判准兩造離婚。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證明B男於中國入監執行導致雙方已分居超過7年,足以認為使婚姻關係產生重大嫌隙且難以恢復,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經社工師評估,A女具有足以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意願,子女的受照護情形亦良好。最終法院認為A女之訴有理,准兩造離婚!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近期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1號】擴大利得沒收案
高雄市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安非他命,在2018年被警方所查獲,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尚無增訂第3項「擴大沒收」制度規定,可是在2021年判決時法院則依新修訂知該條文,除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外,更「擴大沒收」9287萬元贓款。紀女認為這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聲請憲法解釋。
大法官認為擴大利得沒收與一般犯罪所得沒收相同,都是為了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預防未來再犯罪之措施,於目的、效果及性質而言皆非屬刑罰或類似刑罰,所以也不會涉及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又由於其目的為重大公共利益,法規亦已防止過苛及保障人民訴訟權,故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且法規目的在於終止違法行為所生之不法財產秩序持續存在,因此沒收毒品條例施行前即存在之不法利得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再因該不法財產秩序,難謂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可言,因此沒收規定亦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735
三、法規新訊:
【房屋稅條例】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避免模擬槍或遊戲用槍之零件,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增訂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並提升模擬槍管制位階,修正以刑罰論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3條之1)
二、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恐慌,增訂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之特別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及第18條)
三、為加強槍砲許可管制,規劃以行政檢查方式,管制槍砲業者持有原料、半成品、樣品及成品等物品之流向,降低槍砲零件外流遭組成非法改造槍砲之可能性,另為兼顧治安及文化產業發展,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修正條文第20條之1、第20條之2及第20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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