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6

中壢盤查事件,真的很蠢?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根據報導,有位音樂(舞蹈)老師在中壢被員警要求提出證件,老師拒絕並說了一句「真的很蠢」,該員警就以妨害公務逮捕老師,並拘留9小時。

現在報導有附上當時員警的密錄器影片的一部分,大家可以來評評理,該員警究竟是有合「合理懷疑該老師有犯罪之嫌疑」,所以要進行盤查?還有老師回一句「真的很蠢!」就是妨害公務?老師有對員警施以強暴或脅迫嗎?還是這樣就是「當場侮辱」?

在民國90年間,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就明言:「…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因此警察在盤查民眾時,一定是要以「有相當理由其行為已構成或將構成危害」為前提,試問在這次的中壢事件中,該老師走在街上,到底有何情形已經構成或將構成對社會或他人之危害?

回到警方在此事件似乎想要引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款是載明「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是同條第2項有明文「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因此並非所有的路段,警察就可以對行人無限制的盤查,必須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區域或路段,而且所謂的指定,並非是「泛指」,而應該是「具體指定何時在何區域、路段」,且應該經過「公文」下達給所屬警察單位,方屬合理。

但就算指定的公共區域或路段,警察也不能「流刺網式」地逐一盤查,還是要依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行經民眾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才行。

在此中壢事件中,警察完全是恣意的發動盤查,且一直跳針要該老師配合,之後該老師說「真的很蠢」,就被員警以妨害公務進行逮捕。因為該員警發動盤查的行為就可能是違法的,當然就不是在執行公務,所以該老師說一句「真的很蠢」怎麼會妨害公務?我們認為該員警所為反而應該很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逮捕之犯罪。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一定要徹底查清楚,且建議內政部長徐國勇和警政署長陳家欽不可輕忽此事件,務必詳加調查,追究相關責任,藉此提升員警值勤的法律知識。

加上近日松山分局疑似被人衝入的事件(居然還剛好停電,所以沒監視器畫面)來看,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於整頓警紀和警察的法律水準,應是刻不容緩之事。

總之,我們知道警察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必須有作為,但警察行使職權仍要在法律的界限內,這才是「法治國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