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31

電子報(2023.10)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在去某運動中心進行攀岩活動時,因為疏忽沒扣好扣環導致從高處墜落死亡,A父認為攀岩場現場沒有派員監督或進行雙人確保,不符合一般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向運動中心經理B男、攀岩場代表人C男提起民事求償。

 

雖然法院認為依照目前攀岩器具的安全性,攀爬者獨立攀登並無問題,因此B、C皆不具過失責任。不過A父經大壯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主張企業經營者未設置足夠有效的警示標語,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該攀岩場內所設置的標語確實具有安全性欠缺,原告主張有理,B、C應連帶賠償150萬元給A父,不過由於A女本身也具與有過失責任,因此最後判賠金額為105萬元。

 

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二、近期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16號】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一次提撥隔年適用的足額退休金到勞退準備金專戶。有業者因無力提撥而遭到北市勞動局裁罰9萬,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財產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虞,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56條關於雇主應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之規定,是雇主履行給付勞工退休金義務,也是憲法為了保障勞工所創設的規定,並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未違憲。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93

 

三、法規新訊:

 

【證券交易法】

 

新修正第22條之2,有關於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以及一年內欲再轉讓之受讓人,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於10月5日施行。

 

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22-2

 

【護照條例】

 

第4條、第16條及第35條之1,關於申請護照年齡相關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01

 

四、法操10月精選文章:

 

【騎樓歸誰管?行人跌倒傷亡就是一樓屋主的責任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85

 

【飲酒後騎電動輪椅上路,算不算刑法上的酒駕?】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87

 

【刑法小教室】以為有人拿刀要砍我,什麼是誤想防衛?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89

 

五、法操YouTube10月精選

 

【國造潛艦遭洩密?馬委員別牽拖了!兩個問題先解釋清楚!】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IE0Xzm5qrA

 

【北院法官竟違法判決 最重拘役卻判到有期徒刑】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x5_KMU13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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