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30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為某里的里長,一日聽聞里民通知有人在建築物內偷裝基地台,而打電話向警察報案,派出所亦派出兩位員警前往現場了解狀況。雖然員警認為此為私人建築,不可進入擅自查看,但在A男的堅持下,派出所副所長B女又再帶著員警到現場處理。而A男為了讓員警動起來,還謊稱屋內有命案、竊案及種植大麻等理由,結果A男、B女及員警竟然就在沒有任何犯罪跡象的情況下找鎖匠直接進入屋內。
屋主C男委任大壯律師團隊為告訴代理人,在檢方的偵查及大壯律師的協助下,證明當時根本沒有任何犯罪跡象發生,里長A與員警B等人擅自進入屋內的理由皆屬卸責之詞,最後也對A男及負責指揮的B女以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嫌起訴。讓大家知道,不是擁有公權力就可以恣意的執法!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台商朱長生不滿被分手,透過通訊軟體將女方性愛影片縮圖傳給親友與員工,而遭到加重誹謗罪判刑,經窮盡訴訟程序未果,因此聲請聲請解釋憲法,主張刑法誹謗罪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相違。
另外還有刑法學者盧映潔教授因為在臉書批評同校老師是紅衛兵而被法院依誹謗罪判刑等其他7案,憲法法院一同併案審理。
大法官認為,誹謗之事若為「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在盡到「合理查證程序」後,依照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便證據資料內容不實,但在「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況下,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大法官認為在以上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29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民國100年5月時,士林地方法院准許調查局到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等物進行搜索,並扣押相關事證。問題是調查局人員竟然將與聲請搜索案由「無關」的其他案件資料、紀錄及與委任人往來之郵件、電子郵件等也都一併扣押。
理律認為法律對於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匿特權(秘密溝通豁免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沒有足夠的保障,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對第三人搜索)及第133條第1項(扣押)之規定已構成對該權利的侵害,而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認為,秘密自由溝通權之內涵,除了以語言、書信、電子傳遞等溝通方式之外,亦包含依照溝通內容而製作的相關文件資料(包含文書、電磁紀錄),這些都屬於律師與其委任人間特殊信賴關係之核心內容,應受憲法保障,所以都該被排除於得為犯罪證據之外,因此國家不得對這些紀錄資料發動搜索扣押。
由於刑訴第122條、第13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皆未將上述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範圍之外,因此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違憲!
不過另外提到,若依照刑事訴訟規定,以正當法律程序「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扣押」部分,尚未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工作權之意旨。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23
三、法規新訊:
【洗錢防制法】
增訂第15條之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開立、虛擬通貨平台等申請之帳號,有違法情形者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罰金3000萬元。
增訂第15條之2,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出帳戶、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在不符合一般商業習慣、親友信賴或其他正當理由而將帳戶交出,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罰金100萬元。
修正第16條,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洗錢行為),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5927
【刑事訴訟法】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4,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修正第376條第1項,將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06條及第416條,延長抗告、準抗告及回復原狀不變期間為10日。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6107
四、法操6月精選文章:
【孩子不乖餵感冒藥!亂餵他人吃藥有犯罪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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