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30

電子報(2023.04)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公司與B男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A負責B宅之裝修工程,但當工程結束之後B男卻不願意給付尾款與其他追加費用,因此遭到A公司提起民事告訴,而B男則抗辯,甲公司的承攬人報酬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且裝潢有瑕疵導致住宅遭蟑螂老鼠侵擾。

 

A公司在大壯法律團隊的協助下,證明其有在實際完工日之2年內請求報酬,並無罹逾時效的問題。而工作瑕疵的部分,一來B男從未提過修補之請求,二來無法證明蟑螂、鼠患與工作之因果關係,因此該主張也不被法院承認。最後法院判處B男應賠償A公司53萬餘元,成功討錢!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款規定,夫妻間若發生第1款所例舉10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有一方發生外遇導致婚姻無法存續,那只有「沒外遇」的一方有資格向法院請求離婚。

 

大法官認為若婚姻產生不能夠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導致配偶雙方就婚姻之維持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大法官認為優先保障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權利,而限制唯一有責之配偶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無違。

 

但是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有過苛的問題,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正裁判離婚相關規定。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5

 

三、法規新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為防止駭客利用電子廣告散播虛偽資訊、妨害公共安全,新增第14條之1規定,若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缺乏網路防護措施,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使用並限期改善。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斷絕其所需電力或其他能源。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924&log=detailLog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因此訂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將第三人之定義、請求權人、補償機關、補償方式、期間……等規定明文。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953&log=detailLog

 

四、法操4月精選文章:

 

【在愚人節騙人,能夠免責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9

 

【摔壞兒子手機,算是家庭暴力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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