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1

電子報(2023.03)

一、大壯近期業務

 

某生技公司負責人A女,在未經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未經核准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向中國進口快篩器材,被檢察官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而遭起訴。

 

經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足認A女是一時疏忽才觸犯刑責,並因其在犯後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此最後檢察官給予1年緩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為追討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106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年資條例),規定曾經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後「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年資條例可能有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等問題,因此依職權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認為為落實轉型正義、匡正不法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且立法已設有避免過苛之下限規定,因此年資條例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款規定,夫妻間若發生第1款所例舉10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有一方發生外遇導致婚姻無法存續,那只有「沒外遇」的一方有資格向法院請求離婚。

 

大法官認為若婚姻產生不能夠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導致配偶雙方就婚姻之維持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大法官認為優先保障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權利,而限制唯一有責之配偶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無違。

 

但是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有過苛的問題,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正裁判離婚相關規定。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5

 

三、法規新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自112年3月25日生效。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294&log=detailLog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第2條、第43條、第73條條文,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圍。另外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189&log=detailLog

 

四、法操3月精選文章:

 

【老翁被推倒受傷後數日死亡,有過失致死的問題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0

 

【帳戶被凍結?什麼是警示帳戶?現行法規問題很大?】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4

 

【私刑報復產生死亡結果,為什麼只被判傷害罪?】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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