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向中古車行購買賓士車一輛,之後發現汽車的里程數竟然不是購車時的11萬多公里或是廣告所寫之13萬多公里,而是19萬多公里,認為遭到中古車行欺騙,並以詐欺罪提告。
中古車行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發現A男當初在中古車買賣平台上看到的車與後來購買的根本不是同一台,而且車行曾經向監理站申請過將汽車里程數單位從英里更正為公里,所以才有前後所見數字不同之情況,顯見車行並無詐欺故意,最終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聲請人涉犯販賣毒品罪,並在警詢時主動供出毒品上游來源,但是因為在自己被判刑確定後,警方才查獲其上游,導致聲請人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經聲請再審後亦遭裁定駁回確定,因此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刑事法上有關「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客觀上均有依法諭知免刑判決之可能,有其相同性。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94
三、法規新訊:
【中華民國刑法】
增列第319-1條至第319-6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規定。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訂有因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播送,或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為之等加重事由。並訂有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之相關罰則。
第10條增列「性影像」之定義。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3871
【菸害防制法】
修法後將禁菸之年齡提高為20歲,並禁止以自動販賣、網購等無法識別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禁止特定促銷或廣告行為、禁止營也場所免費供應、擴大禁菸區…等,同時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
連結:https://www.mohw.gov.tw/cp-16-73202-1.html
四、法操2月精選文章:
【家事法專欄】孩子誰來養?—關於生父v繼父的扶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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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前未盡說明告知義務,醫師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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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受保護嗎?】人妻蒐證丈夫外遇,反被起訴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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