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1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與朋友在酒吧看球賽後,才剛開出停車場坡道就碰到警方攔查,並測出酒測值超標,隨即被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向檢方證明A女僅是因打賭輸球才喝下一小杯酒,且其開車之目的僅為擔心停車場在商家結束營業後就關閉,因此才打算「移車」至附近的停車格停放,並無在道路上行車的意思。最後檢方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第 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並依健保法細則之規定辦理停保,而在民國104、105年過年期間返國後被健保署命補繳健保保險費,聲請人認為自己又不是為了看病才回國,且健保法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還規定必須要復保後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認為種種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在提起行政爭訟並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該規定雖然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但由於在母法「全民健保法」中並未就停保、復保事項有所規定,細則逕自訂定相關規定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
若完成修法,就會因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繼續維持該規定;若未修法,停保、復保規定最晚將在2年後失去效力。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74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越南裔臺籍的阮姓女子因其配偶越南籍吳姓男子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外交部應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簽證,卻遭越南代表處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後亦遭駁回後,因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提及之部分,則是僅就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進行決議,由於依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相關機關核發簽證之權利,屬於持外國護照者「專屬之權利」,本國籍配偶並無代替其提起該課予義務訴訟之權,因此認為該決議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77
三、法規新訊:
【精神衛生法】
為保障人權及鞏固社會安全網,大幅修正精神衛生法。5大重點包含:
1、強調推動心理健康促進
2、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
3、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4、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
5、病人權益保障、殺人傷人案件刑事優先原則及防止汙名化
全文除第5章、第81條第3、4款外,將自公布後二年後施行。
修法全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2960
四、法操12月精選文章:
【通緝犯逍遙法外】身分證統一編號也可以更改?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69
【警方也強盜罪、搶奪罪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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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看球卻沒見到「魔獸」,可以要求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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