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電子報(2022.11)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等人向B男購買房屋並簽訂完契約後,卻發現B未履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未繳納土地增值稅,導致代書無法辦理後續作業,因此對B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B男應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並依合約給付違約金2000萬元。

 

不過B男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始釐清真相,原來B男因患有肺結核導致精神狀況時好時壞,甚至需要有人24小時照護其日常起居。但A男等人卻利用其單獨在家之時,強行進入住處並強迫其簽下合約,B男迫於情勢才在契約上簽字。

 

法院在審理時除瞭解上述情況,更察覺A男等人對許多契約相關細節上支吾其詞,認為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未合致而不成立,即使B男簽訂合約,亦屬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而得以撤銷之,駁回A男等人之訴!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88 條 第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案

 

台南西拉雅族人在民國101年項原住民族員會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不過在103年被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為由駁回。後來經過多年行政爭訟程序到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有違憲疑義,於109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之定義,卻僅包含上述原屬「高山族」之部分,未及於其他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存續且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之南島語系民族。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之規定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56

 

三、法規新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有關電動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滑板車(個人行動器具)等相關規定,於111年11月30日起施行。而第92條第3項及第9項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收費」事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另定之。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6430&log=detailLog

 

【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481條至第481條之7關於保安處分之規定,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及明定相關程序,並強化受處分人之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機會等程序保障規定。

 

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750776-63fc2-1.html

 

四、法操11月精選文章:

 

【何韻詩遭潑漆案】旅客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59

 

【付報名費賭德州撲克不算賭博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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