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31
一、大壯近期業務
甲公司向乙公司承包業務並預領報酬70萬餘元,但因甲公司未依約完成事項而遭乙公司提起民事求償,之後雙方達成和解,甲公司應給付乙公司70萬餘元。不過乙公司在未收到債款並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甲公司帳戶竟只剩下0元、3元,於是向法院提告甲公司之負責人、董事等4人,違反公司法股東收回股款等罪。
而甲公司等4人經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後,證明該帳戶的支出都是基於抵扣貸款、執行債權抵銷等支應公司開銷之目的,而非告訴人所言任由股東收回股款等情事,最後台北地檢署也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公司法
第 9 條 第 1 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司法警察採尿取證案
新北市一名男子被檢舉吸毒,警方到場依現行犯將其逮捕後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5之2條規定,請醫師協助強制插導尿管採驗。檢察官依驗尿之結果將男子起訴,並由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5月有期徒刑,不過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警方在未取得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下即進行強制導尿,有違憲之疑慮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現行「採尿取證」之規定,既沒有區分情況是否急迫,也沒有事前須經檢察官許可或於緊急請況事後陳報檢察官等監督查核程序,且對於受採尿者亦無提供任何權利救濟機制,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49
三、法規新訊:
【警械使用條例】
修正第1條及第4條規定,明定警察面對危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及為保護自己或他人身體生命安全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規定;增訂第10-1~10-3條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事件發生時之相關規定;修正第11條關於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之規定。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1963
四、法操10月精選文章:
【大烏龍!台中地院法官未審理卻判決?】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46
【文資法】毀損古蹟跟毀損罪有什麼不同?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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