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出資成立健身公司,將公司股份進明登記於妻子B女名下,並由她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過了幾年夫妻感情生變,A男要求B女返還公司股份,並提告刑法侵占、背信等罪。B女經高律師的協助,證明A男其實曾贈與B女資產,所以B女持續持有公司股份並無任何成立侵占與背信的可能,並獲得不起訴處分。
A男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後,認為在銀行帳戶管理部分也無法認定B女友持有A男金錢之情事,難謂有侵占、背信抑或是洗錢等行為存在,因此B女再度獲得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改制農田水利會並成立農田水利署、由國家未經徵收而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之財產、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灌溉事業,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灌溉組織及人事管理之相關規定,聲請人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及財產權等,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農田水利法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未侵害結社自由及人民財產權、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亦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並提到,從憲法之觀點,不論農田水利組織採公法人或機關化模式,均為因應時代環境之變遷所為之政策選擇,其選擇妥當與否,乃屬政治面問題,而非合憲違憲與否之法律面問題。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30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雲林地院法官於審理時,認為系爭規定於立法時,未斟酌人民所有土地供作水利使用之原因、必要、替代方案及所需費用等具體情況,一概規定應照舊使用,卻未給予人民任何補償,顯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當人民所有之土地被設定為公物,使其不能自由運用,致其財產權遭受嚴重限制時,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31
三、法規新訊: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草案
考量中鋼鋁業、台塑及高雄碼槽廠第四工廠等公司之輪班人員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增列前開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5220&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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