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30

電子報(2022.06)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與B女發生感情糾紛,後來B女就與C男合謀在LINE群組中改變暱稱與帳號頭像,假裝是A男及D女並開玩笑傳一些影射兩人間有不當男女關係的對話,A男得知後憤而提告。

 

B、C兩人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證明當時群組內的成員都知道這兩人的真實身分,不足以因短短幾句對話就誤認,因此不符合偽造文書之要件。且兩人敘述的內容並非抽象之辱罵,非屬公然侮辱犯行,再加上並未指名道姓又以開玩笑口吻對答,應不足以讓人誤信對話內容並造成A男社會價值減損,最終B、C二人皆獲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第 1 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基隆林姓消防員因為犯下偷拍前女友性愛影片、偷竊同事現金等刑案,被基隆市消防局核予考績丁等,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林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

 

大法官認為人事權為行政權所不可或缺之核心權力。且基於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機關長官就其所屬公務員應有一定之指揮監督權限,始足以遂行任務並達成行政目的。基於權力分立及為維護重要公共利益,《公務人員考績法》丁等免職的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亦與憲法第77條未有牴觸。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1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台灣首位藉由遊行爭取基層消防員權益的徐國堯,在2014年被消防局認定有曠職、偽造病假、無故不參與訓練、兼職等違失情事,累計達2大過直接免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

 

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含列警察官之消防人員)身負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責任,所以對違紀已達法定免職標準之警察及時予以汰除,是為保護及避免人民安全及社會秩序受到危害,屬於重要之公共利益。因此對警察人員之紀律要求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一但累積達二大過者,採即時予以免職之手段,可認與達成其所追求重要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12

 

三、法規新訊:

 

【行政訴訟法】

 

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9952

 

【著作權法】

 

因應疫情而生的遠距教學方式,增訂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利用他人著作,並需支付使用報酬、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等規定。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9830

 

四、法操6月精選文章:

 

【林義傑變著作權蟑螂?】不是律師就不能辦理訴訟?還是有別的觸法原因?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05

 

【智財法專欄】從「波特王」事件看「藝名」商標權之爭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