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30
大壯電子報 @dazhuanglawfirm
一、大壯近期業務
A與B向C公司購買感應地磁設備,結果發現設備出進水、沒電、感應失準等諸多瑕疵,便在臉書帳號上發表C公司產品不實、販售違法產品等等文字,於是被C公司以刑法加重誹謗罪提告。
不過高律師協助A、B二人,先從相關民事案中的鑑定報告中證明地磁設備確實有所瑕疵,又因商品實際表現與C公司當初宣稱的品質有極大的落差,足以證明A、B二人的言論並非空穴來風。最後地檢署也認定二人行為不構成誹謗,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子女須從父或母之姓或改為原住民傳統名字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憲法法庭認為,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多端,若僅單純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未必能增進文化之認同。
且由於我國長久以來子女從父姓的習慣,造成同樣從父姓者,卻因「原母漢父」、「原父漢母」的不同造成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結果有所差異,亦是性別實質不平權之違憲情形,因此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76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財政部在民國66年做出函釋,認為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所稱「前10年內各期虧損」部分不(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前10年內各期虧損」之可能解釋範圍,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83
三、法規新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19日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坊間常見的無牌照電動二輪車,明確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新法施行2年內,應依規定領用、懸掛車牌,逾期違反者,將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立法院26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經認定公告為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四、法操4月精選文章:
【噴漆到底會不會成立毀損罪?】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77
【拿日記威脅前女友 男子為何被判強制罪而非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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