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8

電子報(2022.02)

 

一、大壯近期業務

 

隨便從國外買植物小心觸法!

 

A女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就從外國購買4株帶有土壤的「中國蘭薩果」,在入關時遭到關務署當場查獲,並將A女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移送法辦,A女萬萬沒想到只是買株植物,竟然需要負上刑責。

 

不過在高律師的幫助下,向檢方證明A女不具有犯意,僅是因思慮不周才不小心觸犯刑法,又由於犯後態度良好且並無前科,最終成功爭取到緩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的首次開庭,聲請人都由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導致他們因為受限於不合理之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判決結果將於4/1宣示。

 

言詞辯論紀錄: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43

 

三、法規新訊:

 

【中華民國刑法】

 

第87條明訂,因第19條(心智缺陷)之原因而不罰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此期間為五年以下,在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無次數限制。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7676

 

【刑事訴訟法】

 

第121-1~121-6條明訂對具有危害性、急迫性之精神疾病被告,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施予「緊急監護」。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7679

 

四、法操2月精選文章:

 

【勞基法專欄】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後又反悔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53

 

【死囚挑戰最高法院分案規則】案件都讓相同法官審理,公平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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