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8
一、大壯近期業務
隨便從國外買植物小心觸法!
A女在未經申請的情況下就從外國購買4株帶有土壤的「中國蘭薩果」,在入關時遭到關務署當場查獲,並將A女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移送法辦,A女萬萬沒想到只是買株植物,竟然需要負上刑責。
不過在高律師的幫助下,向檢方證明A女不具有犯意,僅是因思慮不周才不小心觸犯刑法,又由於犯後態度良好且並無前科,最終成功爭取到緩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的首次開庭,聲請人都由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導致他們因為受限於不合理之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判決結果將於4/1宣示。
言詞辯論紀錄: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43
三、法規新訊:
【中華民國刑法】
第87條明訂,因第19條(心智缺陷)之原因而不罰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此期間為五年以下,在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無次數限制。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7676
【刑事訴訟法】
第121-1~121-6條明訂對具有危害性、急迫性之精神疾病被告,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施予「緊急監護」。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7679
四、法操2月精選文章:
【勞基法專欄】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後又反悔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53
【死囚挑戰最高法院分案規則】案件都讓相同法官審理,公平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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