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電子報(2021.11)

一、大壯近期業務

 

以釀酒為業的A公司向販賣相關器材的B公司購買啤酒釀造設備,而B公司竟然另行以「租約」取代買賣合約,並要求A公司負責人簽下本票、要求預先付款。不料,A公司在釀造設備到貨後屢屢發現設備老舊、損壞等問題,並造成A公司重大損失。但B公司不但不願負瑕疵擔保責任,更因手持本票而逕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聲請民事強制執行,而在這前後又共牽連出共五件民、刑事相關案件……

 

在高律師的協助之下,成功幫助A公司與B公司進行調解,除讓B公司同意將本票退還給A公司之外更一併解決了其餘衍生的糾紛,將爛帳一次了結!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1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是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因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但因受「違法」解職(聘)處分,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致遭強制退保之時,因為該違法處分被撤銷,讓被保險人資格因此回復,並追溯加保。但如果在之前遭強制退保之時,已經依法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這段時間就會形成重複加保的狀態。由於此狀況屬於「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情形,如果不採認這段時間的年資將會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權之減損。所以大法官認為,公保法第6條第5項有關「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之規定部分,應不包括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特殊情形。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237/

 

三、法規新訊: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保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為43,000元;全年累計住院為72,000元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8243&log=detailLog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之標準,並增修「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

家或於我國之運動產業,經我國之特定體育團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之職 業運動組織推薦,對我國運動產業具貢獻潛力者。」之條件。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8277&log=detailLog

 

 

四、法操11月精選文章:

 

【蝦味先過期原料案】使用超過有效日期的原料算不算重大危害?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258/

 

【印尼移工遭監禁12年卻討不回公道,為什麼?】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265/

 

【證人的證詞是主要證據時該怎麼辦?】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279/

 

五、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是在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此外也拓展和東南亞法律事務所的合作,為客戶開拓東南亞商機和市場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

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