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31

電子報(2021.10)

一、大壯近期業務

警方調查發現某A可能在網路上購買被我國列為二級毒品之麥角二乙胺(LSD),並運用國際郵包航空寄送方式由荷蘭輸入台灣,結果遭到海關查獲。因此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罪嫌將其移送地檢署。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下,發現警方根本沒有掌握確實的證據,一來由於某A從未親自收取包裹、也無法證明是他從網上訂購;二來若某A早知包裹內夾藏毒品,卻以與現居地相近之地址為收件地顯不合理,並沒有走私、運毒犯會使用的掩人耳目手段。最終地檢署依罪疑惟輕原則做出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第 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第 1 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9號解釋

《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開業設立事務所,大法官認為,此乃基於不動產估價師工作需親自執行之性質而規定,並兼顧公共利益。且法律雖明文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但並沒有限制其執業的區域,可以「一處開業、全國執業」。所以認為該法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216/

釋字第810號解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應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進用人數未足者則負有繳納代金的義務。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提升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意願,手段與目的皆正當。但「代金金額計算之方式」並未考慮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以及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第23條之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完成修正。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225/

釋字第811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是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因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但因受「違法」解職(聘)處分,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致遭強制退保之時,因為該違法處分被撤銷,讓被保險人資格因此回復,並追溯加保。但如果在之前遭強制退保之時,已經依法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這段時間就會形成重複加保的狀態。由於此狀況屬於「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情形,如果不採認這段時間的年資將會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權之減損。所以大法官認為,公保法第6條第5項有關「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之規定部分,應不包括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特殊情形。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237/


三、法規新訊:

【勞動基準法】

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68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5250元,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515&log=detailLog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2條適用對象部分,將「指定處所居家隔離」納入居家隔離之適用範圍。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540&log=detailLog
 

四、法操10月精選文章:

【《逃出奧斯威辛》:一旦忘記歷史,歷史就會重演】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212/

【訊問身處境外的證人,到底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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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法律人】被庶民歷史耽誤的法律人—陳柔縉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01/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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