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電子報(2021.09)

大壯電子報  @615djoox

 

一、大壯近期業務

 

A是某代購群組的員工,在群組中無酬協助處理訂單事宜。一日處理取消訂單之商品,為在群組中詢問有無其他人想購買,不甚將原訂購者B的訂貨資訊張貼於群組上,B主張A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向地檢署提告。

 

高律師的協助下,證明A張貼訂單資訊的目的是為提供商品資訊,而非刻意揭露個人資料,主觀上不具「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犯意。同時並協助A與告訴人B和解,最終也獲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8號解釋

 

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該法的行為若涉及刑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移送檢察官或依相關法律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該法規定處罰。其中「處以罰鍰」部分,大法官認為基於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若行為人就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溯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如再依社維法第38條處以罰鍰,將違法憲法意旨、該部分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168/

 

三、法規新訊:

 

【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內政部依紓困條例訂定,針對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依法執行業務所設立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受武漢肺炎疫情發生營運困難者,內政部提供營運及週轉資金貸款。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002&log=detailLog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條文(汽車裝載相關規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060&log=detailLog

 

 

四、法操9月精選文章:

 

【連署搶救工友工作權,北院法官是干預行政?】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171/

 

【黨主席候選人本票、支票分不清楚,甚至還隨意塗改?】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176/

 

【高雄氣爆案】為何廠商都獲無罪判決?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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