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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論
大壯電子報
2021-08-31
電子報(2021.08)
大壯電子報 @615djoox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建設公司與B男簽訂承攬契約,約定由A建設公司負責在B提供的土地上蓋房,之後再平分銷售房屋之價金。不料A因為與第三人的債務問題導致建物被查封,B男認為A給付不能而解除契約並請求A拆屋還地。
在高律師的協助下發現,A本來就是基於合約而使用土地並非無權占有,且因建物已近乎完工,雖然因被查封而無法販賣,但仍與「給付不能」情況有異,B男應該以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修補瑕疵、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而非逕自解除契約。因為B男沒有合法解除合約的事由,連帶也沒有拆屋還地的理由,最終法院判決B男敗訴。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人民選擇以「街頭藝人」為職業不僅應受憲法工作權之保障,亦因為藝術展現屬於表現自由與言論自由,皆應受憲法高度保障。《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對於上述的自由權利有所限制,卻僅以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該辦法中對於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審查」之規定,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之藝術表現自由。
連結:
https://follaw.tw/f06/26075/
釋字第807號解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9條「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大法官認為,該條之立法理由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實際上卻是將女性拘泥於刻板印象之中,若女性有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應採取其他積極措施,而非使女性原應享有的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認為當條文因為違反憲法保護平等權的意旨而違憲!
連結:
https://follaw.tw/f06/26130/
三、法規新訊: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同條第3項第5款所稱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自即日(8/18)生效。
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31
【勞資爭議處理法】
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之組成)、第47條之1條文(公開裁決決定書),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7
四、法操8月精選文章:
【用XX盒子看盜版轉播,犯法嗎?】
文章連結:
https://follaw.tw/f-comment/26079/
【違規停車竟會扯上刑責?】
文章連結:
https://follaw.tw/f-comment/26108/
【考前才禁止波蘭學歷者應試,可以嗎?】
文章連結:
https://follaw.tw/f-comment/26113/
五、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是在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此外也拓展和東南亞法律事務所的合作,為客戶開拓東南亞商機和市場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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