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1

電子報(2021.07)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出資成立健身公司,將公司股份進明登記於妻子B女名下,並由她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過了幾年夫妻感情生變,A男要求B女返還公司股份,並提告刑法侵占、背信等罪。

B女經由高律師的協助後發現,A男在108年底提出刑事告訴,但早在106年就已經知悉公司帳戶的去向,所以已超過法定6個月的告訴期間!就算沒期間的問題,其實A男於106年為挽回B女,傳送過「贈與其所有資產與被告」等訊息,所以B女持續以公司所有權人身分持有股份也不會有任何成立侵占與背信的可能。

最終B女也獲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5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僅規定被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卻並未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陳述機會,明顯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而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6064/

三、法規新訊:

【槍報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購置魚槍及原住民因習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的年齡,自20歲下修至「未成年」。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5638&log=detailLog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經許可在台灣依親、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得申請長期探親,停留至「18歲」時仍在台灣有高中以下學校、五專、大學、科技校院之學籍者,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長期探親。
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5698&log=detailLog

四、法操7月精選文章:

【法定約定利率將調降,該怎麼計算?】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015/

【判不判死,標準有所依歸?】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031/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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