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

電子報(2021.06)

一、大壯近期業務

A男使用網路訂購台鐵車票時,使用透過「網路身份證字號產生器」取得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來填寫購票資訊。但這個身分證字號真的主人B女也剛好在同一天購買車票,驚覺身分被盜用、趕緊報警處理。

A男使用假資料輸入系統的行為,有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的可能,不過在高律師的幫助之下,讓A男坦承犯行並順利地與B女達成和解,最終獲得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免於牢獄之災。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第 2 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解釋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持獵槍獵捕野生動物遭判刑,經聲請解釋後,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僅就「自製獵槍(魚槍)」部分除罪化,是衡量原住民文化與社會秩序的結果,並未違憲。
《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對於原住民基於文化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有所限制,是基於維護自然生態等重大公共利益,所以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843/

釋字第804號解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就「意圖銷售或出租,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規定,一律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大法官認為因為該行為可獲得大量非法暴利,嚴重破壞經濟秩序、惡性重大,而有從重科處刑罰之必要,與憲法之意旨並未相違。

同法就「光碟為重製物」之行為亦提高刑度並特別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是因為立法當時以「非法重製光碟」為非法重製的主要類型,故加重處罰以遏止侵害,因此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896/

三、法規新訊:

【中華民國刑法】
刪除第239條通姦罪、增訂第222條第9款,對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之加重事由。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3353

【刑事訴訟法】
修正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關於告訴、撤告及上訴之相關規定。
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9654.00

【民事訴訟法】
增訂第114-1條,受訴訟救助之兒少若因負擔訴訟費用,訴訟之規定。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3504

四、法操6月精選文章:

【高宏銘專欄】香港《蘋果日報》敲響的警鐘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column/25983/

讓VIP優先施打疫苗,業務登載不實?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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