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31

電子報(2021.05)

一、大壯近期業務

任職於A公司的B女擔任會計人員,負責受取款項、保管及入帳製作憑證等業務,但是卻擅自侵占款項,並將錯誤的資訊登於帳冊。又擅自使用公司負責人的信用卡於線上刷卡消費。

在高律師的協助之下,發現B女確實有做出上述侵占犯行,並發現其侵占之數額,並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因指證歷歷,亦成功讓地檢署檢察官以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6 條第 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侵占罪)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解釋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持獵槍獵捕野生動物遭判刑,經聲請解釋後,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僅就「自製獵槍(魚槍)」部分除罪化,是衡量原住民文化與社會秩序的結果,並未違憲。
《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對於原住民基於文化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有所限制,是基於維護自然生態等重大公共利益,所以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843/

釋字第804號解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就「意圖銷售或出租,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規定,一律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大法官認為因為該行為可獲得大量非法暴利,嚴重破壞經濟秩序、惡性重大,而有從重科處刑罰之必要,與憲法之意旨並未相違。

同法就「光碟為重製物」之行為亦提高刑度並特別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是因為立法當時以「非法重製光碟」為非法重製的主要類型,故加重處罰以遏止侵害,因此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896/

三、法規新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2條第1項規定新增「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規定。
第50條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3030

【動物保護法】
第3條第10款新增不當使用器物及不作為等行為,亦屬虐待動物之範疇。
第14條刪除「非經主關機關」文字,修法後均不得使用列舉方式捕捉動物。
第2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修法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之規定。
連結: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2934

四、法操5月精選文章:

沒發現撞車就不會成立肇逃嗎?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5834/

【食安法】鴨肝冒充鵝肝,算不算「攙偽、假冒」?
文章連結:https://follaw.tw/f-comment/25904/

五、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是在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此外也拓展和東南亞法律事務所的合作,為客戶開拓東南亞商機和市場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