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30

電子報(2021.04)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之父過去曾借款給彰化縣一間私立中學周轉使用(A女之舅媽B女為中學董事長),並由A女之舅C男為債務保證人。之後C男表示雖然因經營困難,難以償還A女之父的借款,但願意將名下的房產贈與並移轉給A女作為補償。不過BC夫妻仍住在該處,所以約定以繳納房地稅為租金,直到C男過世為止。

在房屋過戶後,C男開始不斷以親情為由要求A女借款數次,甚至因此向銀行辦理多次貸款,待C男退休後A女才首度拒絕其借款要求。想不到C男惱羞成怒,竟然要求A女將房產還來甚至向法院提告侵占與背信罪。

 但在高律師的協助之下,證明A女自房地過戶後就是不動產權狀正本的持有人且並未將其出售或有其他處分行為,何來侵占行為?而且C男也無證據證明有A女應該返還房地等約定,自無背信可言。最終新北地檢署也就此案做出不起訴處分,還給A女公道。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1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由於羈押對於人身自由所造成的限制,並不會因為被告最終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有所差異,沒有刻意區分二者之必要。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給予明顯不利之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所以「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之規定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562/

釋字第802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仲介請求報酬,是為了避免將婚姻商品化或是有物化女性的疑慮,且跨國(境)婚姻之雙方在語言、經濟條件及文化上多半會有所差異,若讓跨國媒合的行為可以請求報酬,可能會利用其資訊不對稱,導致勉強撮合或欺騙,至出現假結婚真移民、人口販賣等問題出現。

為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仲介請求報酬之規定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649/

三、法規新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在五一勞動節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受雇事業單位勞工「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自到職日就有保險保障,萬一發生職災時雇主沒加保,還是有給付保障!

年金也改為依投保薪資比率、不按年資,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足夠的保障。

另外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在醫療期間便會提供專業評估服務及相關諮詢,擬定復工計畫。有職能復健能力訓練需求的勞工,還可以請領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

(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公告)

連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8109/

四、法操4月精選文章:

【高宏銘專欄】中壢盤查事件,真的很蠢?
https://follaw.tw/column/25808/

在照片中入鏡,隱私權就會被侵害嗎?
https://follaw.tw/f-comment/25748/

未經合法手段取得證據,為何請求賠償還是成功?
https://follaw.tw/f-comment/2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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