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電子報(2021.03)

一、大壯近期業務

大壯客戶A與B兩人簽下承攬契約,約定採實作實算方式讓B為A之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但B認為A推託不願給付工程款項,並一狀告上法院。B主張光物料費用等即高達約385萬元,但A卻僅給付不到一半的款項,所以依契約向A請求264萬餘元。

在高律師的協助之下,發現B在施作工程時並未提出設計圖、施工項目表等資訊,即在未經A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甚至聲稱耗費高額物料並要求A給付款項。且雙方其實也早已約定施作金額以200萬元為上限,但B卻故意隱瞞事實。最後順利讓B同意以遠低於當初請求之價額達成和解。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1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由於羈押對於人身自由所造成的限制,並不會因為被告最終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有所差異,沒有刻意區分二者之必要。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給予明顯不利之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所以「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之規定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562/

釋字第802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仲介請求報酬,是為了避免將婚姻商品化或是有物化女性的疑慮,且跨國(境)婚姻之雙方在語言、經濟條件及文化上多半會有所差異,若讓跨國媒合的行為可以請求報酬,可能會利用其資訊不對稱,導致勉強撮合或欺騙,至出現假結婚真移民、人口販賣等問題出現。

為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仲介請求報酬之規定並未違憲。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649/

三、法規新訊:

1.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就現行獎金發放之額度、基準及獎懲方式,予以必要之調整。
法條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2632&log=detailLog

2.修正「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3條簡化便捷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之申請程序
法條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2527&log=detailLog

四、法操3月精選文章:

兩人對罵為何僅一人成立公然侮辱?
https://follaw.tw/f-comment/25693/

北捷恐嚇事件頻傳,犯的是哪種恐嚇罪?
https://follaw.tw/f-comment/25710/

五、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是在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此外也拓展和東南亞法律事務所的合作,為客戶開拓東南亞商機和市場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dazhuanglawfirm@dazhuanglawfir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