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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論
大壯電子報
2021-02-28
電子報(2021.02)
一、大壯近期業務
案件當事人A男一日與房屋仲介業者B男商談時,B男表達願幫A男出售房產,A男雖事先將房屋鑰匙交予B男,但仍表示待其回國後再行簽約。但B男認為二者就該房產進行討論時已訂有裝修契約,A男卻不願給付相關費用而有詐欺得利行為並提告。
經過高律師的協助,依照通訊紀錄證明A男確實僅予B男「進行討論」而未有契約之合意,且B男所稱之「裝修」其實也僅屬房仲業的廣告宣傳費用,B男所提出作為「證據」的合約書中更從未有A男的簽名!因B男之主張根本子虛烏有,最終新北地檢署亦做出不起訴處分,還予A男清白。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0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雖然行政訴訟法「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之規定並未違憲,但若人民因為司法院「從受理聲請釋憲案到解釋送達聲請人」的時間導致提出再審時逾5年,反而造成聲請人訴訟權受損害。所以聲請案繫屬司法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同理,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適用之。
連結:
https://follaw.tw/f06/25544/
釋字第801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由於羈押對於人身自由所造成的限制,並不會因為被告最終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有所差異,沒有刻意區分二者之必要。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給予明顯不利之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所以「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之規定違憲!
連結:
https://follaw.tw/f06/25562/
三、法規新訊:
1.修正「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之相關規定
法條連結: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1213
2.修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0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之相關規定,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法條連結: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1210
3.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關於外國專業人才之「聘僱期限、參加健保、居留權」等規定
條文連結: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0961
四、法操2月精選文章:
《無聲》:是加害人,卻也是受害者?
https://follaw.tw/f-comment/25570/
《大佛普拉斯》:偷看別人的行車紀錄器會觸法嗎?
https://follaw.tw/f-comment/25578/
五、
大壯法律事務所以提供客戶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目標,尤其是在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和刑事法等領域,此外也拓展和東南亞法律事務所的合作,為客戶開拓東南亞商機和市場提供最有效之助力。聯絡方式:+886-2-235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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