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31

電子報(2021.01)

一、大壯近期業務

A女與B女為兩姊妹,在民國100年前後依序合資購買兩間房地產,兩人應有部分各1/2,並約定出資、共負盈虧各半。之後A女請求裁判分割房產,B女認為A女在房產分割後尚欠其房地貸款、代書費、仲介費等「未結事項」共逾380萬元並提起民事訴訟。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幫助之下,證明兩造合作投資房產部分,早已因簽屬協議書結算和解,A女也早已依協議書之約定給付B女7萬元,所謂的「未結事項」僅包含私人借款等部分,與兩造合資購買房地產並無關聯。

最終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由於兩造間合作投資事宜已經協議並終止,B女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67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A女給付相關金額,法院駁回原告B女之訴。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678 條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二、近期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9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對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是基於防衛社會安全之考慮,所以對其人身自由有所限制且未定明確治療期限,皆未違反憲法之意旨。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法官應要對長期治療個案進行審查,並引進多元處遇措施以保障受治療者之權益。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419/

釋字第800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雖然行政訴訟法「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之規定並未違憲,但若人民因為司法院「從受理聲請釋憲案到解釋送達聲請人」的時間導致提出再審時逾5年,反而造成聲請人訴訟權受損害。所以聲請案繫屬司法院期間,應不計入其再審最長期間,同理,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適用之。

連結:https://follaw.tw/f06/25544/

三、法規新訊:

1.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看護」、「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等工作時,應要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法條連結:https://reurl.cc/kVdZY9 

2.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一般保險費費率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為2.11%
法條連結:https://reurl.cc/V36ExQ 

四、法操1月精選文章:

【高宏銘專欄】略談最高法院廢除「限量分案」
https://follaw.tw/column/25431/

「侮辱公署罪」是不是已經過時了?
https://follaw.tw/f-comment/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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