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06-30

【刑法】開玩笑會造成公然侮辱嗎?

A男與B女發生感情糾紛,後來B女就與C男合謀在LINE群組中改變暱稱與帳號頭像,假裝是A男及D女並開玩笑傳一些影射兩人間有不當男女關係的對話,A男得知後憤而提告。

 

B、C兩人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證明當時群組內的成員都知道這兩人的真實身分,不足以因短短幾句對話就誤認,因此不符合偽造文書之要件。且兩人敘述的內容並非抽象之辱罵,非屬公然侮辱犯行,再加上並未指名道姓又以開玩笑口吻對答,應不足以讓人誤信對話內容並造成A男社會價值減損,最終B、C二人皆獲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第 1 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