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05-31

【民事損害賠償】工廠發生火災,還被台電提告?

A公司工廠發生大火,造成周邊台灣電力公司線路及供電設備受損,台電因此向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應負僱用人或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A公司在大壯團隊的協助下,證明廠房附近並無自燃性物質、電器設備及相關引火物,亦無可疑人物出沒。且A公司除已採取防止火災發生之必要管理及維護外,現場也沒有證據顯示起火原因是A公司員工或外人隨意丟棄火種所導致。

 

因為台電並無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為火災為A公司所引發,最終法院駁回台電之訴。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188 條第 1 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