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6-10-31

【侵害配偶權】夫出軌已婚教師並私相授受金錢,大壯專業蒐證助原配勝訴

A女與丈夫B男育有兩子,家庭原本幸福美滿。不料B男因打羽球結識已婚的小學教師C女,兩人日久生情並發展出婚外情。為增加相處機會,B男不僅曾提議將孩子送至C女家中補習英文,更曾私下資助C女10萬元。

 

這段不倫戀情隨後被C女的丈夫D男察覺,B男為求息事寧人,甚至匯款58萬元作為「封口費」,然而整起事件最終仍傳入A女耳中。雖然B男事後承諾斷絕聯絡,私底下卻依舊藕斷絲連。接踵而來的打擊讓A女精神幾近崩潰,每日以淚洗面、情緒劇烈起伏,夜夜飽受惡夢折磨,甚至必須依賴酒精才能勉強入睡。

 

在身心俱疲之際,A女委託大壯法律團隊協助,依法對C女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團隊彙整B男的銀行轉帳明細、自白書及關鍵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有力證據,向法院完整還原侵害事實,並舉證A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最終,法院認定C女侵害配偶權情節屬實,判決C女應賠償A女新臺幣30萬元。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195 條

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 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