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6-09-30

【爭取緩刑】多次提供人頭帳戶?積極溝通協調仍爭取到緩刑

A女曾因提供人頭帳戶獲判緩刑2年,去年又因急辦貸款再度交付帳戶,遭檢方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起訴。面對「短期內相同罪名再犯」極難再次爭取緩刑的嚴峻劣勢,A女委任大壯律師團隊進行辯護。

 

大壯團隊評估案情後迅速擬定策略,除引導當事人於庭上坦承犯行、展現真摯悔意,更將重心聚焦於「全力促成與被害人和解」。在律師專業且積極的溝通協調下,逐一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並圓滿達成和解,這也成為打動法院的關鍵契機。

 

最終雖然仍為有罪判決,但大壯律師團隊成功替A女爭取到得來不易的「5年緩刑」,使她免去牢獄之災,也將案件對她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同時也深切告誡A女務必以此為鑑,絕不可重蹈覆轍。

 

相關條文:

刑法

第 339 條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4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