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A男持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卻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且發票人對其催討置之不理。A男轉而對該支票的背書人B男提起民事訴訟,追討票款與利息。
然而,B男根本不認識發票人,更未曾為其背書。面對這場無妄之災,B男委託大壯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大壯律師團隊調取 B 男過去在多家銀行開戶留存的簽名,並比對其當庭簽字,證明上述簽名與支票上的背書筆跡明顯不符,同時指出身為原告的A男負有舉證責任,卻無法證明該簽名確為B男所簽。
法院最終採納B男的主張,判決駁回原告A男之訴。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