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6-06-30

【獲不起訴】結構補強便竊佔?圓滿化解這場無端官司!

A女與其他住戶遭到同建物住戶B男指控「竊佔」。B男主張自己擁有地下室19/24的所有權,卻因A女等人增建磚牆將地下室封閉,導致他無法使用。
 
接受委託後,大壯律師團隊迅速展開調查,並從兩大核心論點突破:
 
首先,該磚牆早在民國95年便已完工,依當時法律,竊佔罪的追訴權時效僅10年,B男直到113年才提告,早已過了追訴期。其次,即便不論時效,該磚牆其實是921大地震後,住戶們為了挽救危樓結構,聽從土木技師建議所做的「結構補強工程」;且施工後A女從未佔用該空間,主觀上完全沒有竊佔故意。
 
最終,大壯律師團隊成功還原事實真相,助A女獲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圓滿化解這場無端官司!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第 2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