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6-05-31

【著作權法案例】公司員工誤用他人圖片,負責人獲不起訴處分

A男為甲公司的負責人。因該公司經營之網站文章,誤用了B女臉書粉絲專頁所拍攝之圖片,遭B女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出告訴。A男遂尋求大壯法律團隊協助辯護。

 

大壯律師團隊接案後,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權益,並提出兩大核心主張:

 

1.主觀上無故意: 該粉絲專頁之內容呈現,致使A男誤認其為商城的官方粉專,且該照片可供大眾自由使用。

 

2.負責人未參與實際行為: 甲公司內部採分層負責制度,A男雖為負責人,但並未參與公司所有大小業務。涉案之網站文章實際上由員工獨立撰寫,A男未實際參與製作,主觀上無從得知該圖片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
 

最終,檢察官採信大壯律師團隊之辯護理由,認同A男無犯罪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