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A先生受家族委託,代為處理父親及三位叔伯共有的土地,最終以1,800餘萬元成交。然而,其中一位B叔叔因不滿撥款進度,竟控告A先生涉嫌侵占及背信罪。
透過梳理親戚間的對話紀錄,律師向檢方證明,A先生並非惡意侵占款項,而是因為B叔叔要求以「規避稅賦」的特定方式支付金錢。A先生因擔心觸法而未予配合,且雙方對B叔叔額外索要的利息產生爭執,才導致給付遲延。
最終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認定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最終裁定不起訴處分,成功守護A先生的清白。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2 條 第 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