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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刑案獲不起訴處分】惡房客違法遭逮捕,房東要求解約反遭控恐嚇?

房東A男遇上了惡房客B男,對方不僅在屋內吸毒,更因通緝身分被警方逮捕。A男依約想解約,卻因B男在獄中,只能找對方的母親C女處理。沒想到C女不但不出面,還與A男發生爭論。A男在情緒激動下傳訊:「想弄我大家就試試看」、「他怎麼弄我就加倍還你」,因此被C女告上法院,陷入恐嚇罪官司。

A男尋求大壯法律事務所的協助後,律師提出具體證據,證明B男的違法行徑屬實,確立了A男求償與解約的正當性。律師指出,簡訊字眼雖然生硬,但只是紛爭中的情緒宣洩,並非真的要對C女進行人身侵害。最終,地檢署認同律師主張,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還給房東一個公道。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