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A男先前推薦朋友B男參與外匯代操投資,B男陸續出金2萬美金,隨後卻因投資失利導致本金化為烏有。B男因無法接受損失,認為落入詐騙陷阱,進而對A男提告詐欺。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下,案件真相得以釐清。律師指出,A男僅扮演「推薦者」與「操作教學」的角色,並未保證獲利,甚至曾在盤勢不利時提醒B男止損。此外,所有款項均由B男與訴外人C女操作,A男並未經手任何財物。B男也曾在地檢署陳述,當時是看過投資績效後才決定加入,顯見其投資行為是經過獨立判斷。
檢察官最終認定: A男並無施用詐術,投資失利應屬於「投資風險」而非「詐騙行為」。若因投資虧損就要求推薦人承擔刑事責任,顯不合常理。最終給予A男不起訴處分,還給他應有的公道。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