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2-03-31

【民事租約】租用農地違約問題

A將土地租給B並約定應為農業使用,但B竟然在農地上搭建鐵皮屋並經營餐廳,之後還轉租給第三人使用,因此遭市政府依違反都市計畫規定課予裁罰及限期恢復原狀,另B還有欠繳租金等等問題。

 

A在高律師的協助下,證明B已欠繳組金達一年並已發函與其終止租約,法院判決被告B除了應返回土地外還應該賠償原告A將土地恢復農用狀態之花費及積欠租金等共312萬餘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