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30
一場合約糾紛,牽動高達 723 萬餘元的追討金額!
A 公司向 B 公司承租了上千台地埋式車檢器,用於停車場系統,並簽訂了設備租斷合約。然而,合作一年多後,B 公司卻以「收不到租金」為由,單方面依約解約,並向 A 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追討積欠的租金及違約金,總計金額超過七百萬元。
面對 B 公司的指控,A 公司委託了 大壯律師團隊 協助釐清真相。律師團隊向法院證明,實情與 B 公司所述截然不同:A 公司是因設備長期出現嚴重問題,且 B 公司經多次維修請求後仍置之不理,才依據合約條款暫停給付租金。
大壯律師團隊更進一步揭露,B 公司在法庭答辯時,甚至拋出「故障設備非己方出租」等說法,試圖誤導法院。律師團隊強力駁斥,直指這些說詞皆為不可採信的託辭。
最終,地方法院判決 B 公司敗訴。B 公司不服,先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也皆遭駁回,案件最終三審定讞!
在大壯律師團隊的專業協助下,A 公司不僅成功捍衛了自身的權益,也透過司法公正地討回了公道。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264 條 第 1 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