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25-10-31

【職業災害求償】工地職災卻沒勞健保!透過調解成功爭取賠償金

A男受僱於B公司,擔任工地操作人員。某日因現場人員操作堆高機失誤,致重物自高處墜落,當場壓傷A男,造成其左腳踝、右肩胛骨等多處骨折。即使經治療痊癒,A男的勞動能力仍減損達23%。事後A男才驚覺,B公司竟未為其投保勞健保,導致他無法申請任何職災補償與保險給付。

 

事發後,雙方雖曾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並由B公司先行支付20餘萬元,但對於最終金額仍存在極大落差。無奈之下,A男遂委託大壯律師團隊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大壯團隊除向B公司主張職災醫療費用、工資補償、看護費用、勞動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外,亦一併對堆高機操作者C男及其任職公司D提出連帶賠償請求。經多次調解與積極爭取,最終成功為A男爭取到合計160萬元之賠償金,讓他終於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公道。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8 條 第 1 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