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30
A公司與B市政府簽訂勞務採購契約,約定由A公司提供「路邊停車格即時訊息服務」。雙方約定,B市政府於每月驗收後,依A公司實際提供的服務數量支付服務費;若當月發生可歸責於A公司的訊息傳輸異常,則依約扣款並要求修繕。
B市政府於109年間認為A公司未能確實履行契約,服務品質不佳,遂依契約規定終止該勞務採購契約,並主張A公司應返還溢領之服務費及支付契約所載之「罰金」。
A公司認為此舉欠缺正當性,遂尋求大壯法律團隊協助。經主張指出,B市政府所稱之部分瑕疵,係於事後一年才提出,並非當月驗收所認定之結果,因此要求返還服務費及罰金之理由難以成立。
最終,在大壯律師團隊的斡旋下,雙方達成和解,A公司以新臺幣46萬元與B市政府結案,圓滿化解這場曠日持久的爭議。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