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1
A女與B男透過C男代操投資外匯及虛擬貨幣並成功獲利出金,C男向兩人表示,若能引薦新成員加入將可獲得額外紅利。A女與B男因此介紹友人D男參與投資。不料,C男隨後失聯,D男也因此憤而對A、B、C三人提告共同詐欺取財罪。
為此,A女尋求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律師團隊提出證據,證明A女不僅以個人名義,更以胞姊及友人子女的名義對C男進行投資。這證明A女僅是單純的投資者,認為有利可圖才引介親友一同參與,目的是分享投資訊息並賺取傭金,並非詐欺之共同正犯。
此外,全案亦無任何證據顯示A女及B男與C男之間存在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最終,地檢署認定A女的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還A女清白。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第 1 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