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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民法】土地遭共同所有人佔用,如何是好?
A男與其他親戚共有一塊土地,可是親戚B、C、D、E等人竟然在取得土地全體共有人同意之前,就擅自占有部分土地並於其上存有建物。A男不滿土地遭到占用,因此尋求大壯律師團隊的協助,提起民事訴訟。
雖然親戚B、C辯稱建物是其父所蓋並繼承而來,親戚D、E也稱其建物是由祖父興建並繼承之,主張自己並非無權占有。但是他們都無法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建物究是何時、由何人興建,也無法證明當時的共同所有人是誰?是否全體同意?
由於被告等人欠缺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最終法院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A男及土地全體共有人。
相關條文:
民法
第 767 條
第 1 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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