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31
A男在姊姊B女過世之後,發現其生前交給自己的手機出現異常登入資訊,於是把Apple帳號的密碼改掉。想不到這一改讓該帳號的原所有人——B女的男友C男就此無法登入其Apple帳號,憤而對A男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
A男尋求大壯律師團隊協助後,證明手機及Apple帳號密碼皆是B女生前所託,主觀上認定這就是姊姊B女的帳號,自然可以繼受使用。且即便C男是帳號的註冊者,但在B女長期使用下,應可視為帳號之共有人,將其使用之帳號使用權讓與給A男,亦非不可。
最終地檢署認為A男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犯意,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